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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实践、开拓创新,鼓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表彰品学兼优的毕业生,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以下各条件的毕业生可以申报“浙江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在校期间累计2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一次省级以上 “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3+2”和“2+2”学制学生1次以上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在校期间素质评价基本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25%。综合能力项总平均成绩列全班(年级)前30%; (四)在校期间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成绩(最低要求学分课程)均及格(合格)以上(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课程补考、重学成绩不作为计算依据));
(五)在校期间体育课总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体质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
(六)在校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
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或托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第四条 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奖项者(本人排名前三)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得申报“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符合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并取得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可申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由浙江省教育厅下达。 第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每年3月前进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由浙江省教育厅下文启动。
第九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学院评审、公示后,报学生处复核,由学校审批。 第十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学院初评并向学校推荐,学生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荣誉次数和综合表现择优评审、公示,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被评为省、校级优秀毕业生者,分别由浙江省教育厅、学校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者就业时,由学校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已获得“优秀毕业生”者学校收回其荣誉称号:
(一)优秀毕业生预评后,出现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而不能如期毕业的;
(二)学生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违法受到校纪律处分或受到治安、司法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废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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