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22-12-29 09:37: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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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教育,促进研究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三)学术行为不端者;

(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 (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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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报学校党委研究工作部备案。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优秀研究生”奖同年度可兼评,但奖金不兼得。对本年度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下年度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时其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不得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各位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初审推荐名单后,应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和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确保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评审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生在本年度所有荣誉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学院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学院实施细则应报校党委研究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研究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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