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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的司法进路范式
作者:张海滨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9期
摘要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那么,当前现代司法的乡土社会进入的状况如何呢?本文用法社会学的视角从法律、制度、人的进路予以了探析。
关键词乡土社会 社会控制 法律事实 作者简介:张海滨,宁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45-01
一、问题的提出
这是笔者在社会调查中的一真实案例,该事件发生于山西省某农村,梁成(化名)是年过花甲的农民,有一弟梁明(化名)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一直由梁成全家照顾。梁成次子梁甲的幼子不过三个月,一日梁明闯进里屋,抱起男孩,在院子里乱撞,梁甲见状,情急之下,抡起农具在梁明的后脑上猛击了一下,梁明倒地致死,孩子救出。后来公家来人,梁成考虑到梁甲还年轻,家里都得靠他,就自认杀死梁明。但善意的街坊说了实情,梁甲没有逃过刑事制裁,父亲梁明也涉嫌包庇罪。司法进入了乡土社会的这一事件,实现法治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和控制。同时也造成了梁家不小的伤害。梁成对弟弟梁明尽到了兄长的责任,甚至传为万家佳话。梁甲救子,也在情理之中。梁成为儿子顶罪又何尝不是乡间伦理的体现?这种文化传统在我国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中早已有之,那司法进入乡土社会是一种文明法治的实现,还是情理纲常的破坏?鉴于案例中这一现象的产生,我们需要重新在乡土社会寻觅司法路径。司法的过程首先要确认案件事实,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最后做出合理的法律决定。 二、理论的构架
合理法律决定的过程,对法律的认识和运用是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在与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像“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一样,如此反复地被提出并且由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豍在我国,国家法是法律的唯一形式,所有的法都只能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法律”的所有的理论探讨和实践运用都是以此为先验的假设和前提。著名法社会学家韦伯指出,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不把法律只视为一套逻辑上正确无误的规范,而把它视为关于人类行为的各种现实规约因素的一套复合体。在这一论述中得到:司法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应该是与本土文化有内在构合力的,能被乡土社会民众予以接受的。孟德斯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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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司法的目的是在遵从这些客观存在的必然联系,对他们加以适当的利益调整,以实现我们人类对生存环境的社会治理。这样的认识是基于我们在摆脱“政权与法律联姻”、“法是统治阶级的产物”这些带有专权色彩的法治理论以后而形成的“法”的思辨。这些思辨也为我们乡土社会司法的进入提供了基底性的理论基础。鉴于以上思考,我们提出了“法律多元”理论。这种理论强调生于乡土,长于民间的一种包括文化、习俗的知识传统应该进入现代司法的视域中。只有我们能在司法中引入这些本土文化的因子,司法才能在乡土社会的土壤中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三、进路范式
笔者反对司法对乡土社会的“鲁莽”进入,同时也对一些学者进行的民间资源的再生与再造不敢苟同。虽然现存民间资源的乡土文化有其重要价值,这种价值的体现是建立在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它的基础上的,但是从已被现代文明所淹没的那些退出历史舞台的,令其产生地的人们都感到陌生的民间文化的角度哑巴就这种进路与现代司法进入民间形成相悖的两条路。在此,笔者从以下三方面来探讨乡土社会司法进路: (一)法律进路
首先,要关注文化传统。文化传统在文化被整合、保持和交流的社会化的过程中变得同一化并被特定区域个体所共同了解。豎自晚清开始我们的对西方司法原则与体制被动臣服与主动消受使我们在司法道路上偏离了传统文化,而这种传统文化的普适性和兼容性使司法的乡土社会进入产生了“文化抗体”。所以,要关注这一文化传统。其次,要关注乡土习惯。在乡土社会中,人们通过耳濡目染、世代相继确立了某些调整相互关系的规则。而且,他们从来都是一个社会秩序的构成性部分,没有这些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和非正式制度的支撑和配合,这种乡土社会的自我生存和管理就处于失控状态。回到先前的案例,司法人员在认定梁甲的犯罪事实时,就可以把乡土社会中的“尊亲”和“爱幼”的文化传统和乡民的生活观念以一种情理因素融入进去。
(二)制度进路
在当前乡土社会,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司法的独立,乡土社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打架导致基层法院在违背现行法的约束下出台了特别规定,这种司法权在行政权的干预下行使破坏了司法的权威,为乡土社会司法的腐败埋下祸根。所以,司法要在乡土社会树立权威,必须实现司法的独立,让司法成为乡土社会民众公信的权威保障。其次,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上,要重视司法调解,让诉讼程序更加人性化,让司法以生活化的方式进入乡土社会,更加接近当事人所追求的实体正义。从乡土社会治理结构上看,司法调解能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乡土社会的经济利益考虑,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人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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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法院面临的普遍问题是法官素质较低,虽然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在大规模引进人才,但是由于基层的工作条件,还不尽人意。另外,这些“新鲜的血液”能否真实客观地了解认识乡土社会的文化属性,也有待思索。所以,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基层法院的人员建设,拓广乡民解决纠纷的渠道。还应该注意乡土社会的新法律工作者本土文化知识的学习和了解。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乡土社会司法的进路要关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本土因素,努力排除地方行政权对司法的干预。另外法律工作者要不仅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更要了解乡土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合理性的司法决定。 注释:
豍[英]哈特著.张文显,成良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豎谢遐龄.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社会学研究.2006(6).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mK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