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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保险营销员招聘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07.06.27
• 【字 号】豫保监发[2007]69号 • 【施行日期】2007.06.2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营
销员招聘行为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7〕69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针对近期部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招聘保险营销员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招聘行为,维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确保我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宣传行为。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招聘宣传行为的内部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印章管理,统一对外宣传形式。严禁保险营销员、营销团队以公司名义发布各种招聘广告。各级分支机构发布招聘广告,一律由省级分公司审批备案后,统一进行发布。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客观,各省级分公司要对招聘宣传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招聘行为。各公司应完善保险营销员招聘制度,严格遵照《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按照本公司《个人代理人基本法》规定,切实做好保险营销员的招聘、面试工作。各公司应制定统一的招聘、面试管
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制度、流程组织招聘、面试。各公司不得以承诺提供高收入、高福利为名进行招聘活动,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应聘人员购买保险产品并以此作为入司条件,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三、明确培训责任,加强诚信教育。各公司应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建立专门部门,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要统一、规范,培训记录要真实完整,各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各公司应努力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四、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各公司招聘费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上级公司相关规定,不得向未办妥离司手续的同业公司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手续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助费用。保险营销员从原签约保险公司流动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司、入司手续。未在原签约保险公司办妥离司手续的保险营销员,其他保险公司不得接收,更不得让其销售本公司产品。 各公司应从即日起对保险营销员招聘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整改,并在完善内控制度上下功夫,从源头堵塞漏洞。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四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等规定,对有关公司和保险营销员从严处理。同时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依法追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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