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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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宣传部,民政部 【公布日期】1991.01.09 【文 号】民社函[1991]11 【施行日期】1991.01.09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1110 实施日期:200011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取代) 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 (民社函(199111 一九九一年一月九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应有确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依照国务院规定的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文化部负责文化市场、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艺术事业、文物、图书(博物)馆、外文书刊出版发行及对外文化动等方面的社会团体;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文学艺术社会团体。


鉴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领域很广,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条件有限,研究决定,对社会科学和部分文学艺术方面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委托如下: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负责社会科学类(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以及历史文化名人名著的研究社会团体。设在大专院校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教委

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负责文化艺术界组织的社会团体

三、中国作家协会负责文学创作方面的社会团体。

上述被委托单位在出具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之前,应先报中共中央宣传部审定。在清理整顿期间,社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的疑难问题提请“清理整顿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社会团体工作小组”裁定。今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被委托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科学类和文化艺术社会团体,若发生交叉、重复等情况时,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与民政部统一协调解决。

被委托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主要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向社会团体传达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收集、反映社会团体对党和政府的意见、建议;对社会团体的重大活动给予指导和监督。民政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依法进行社团登记的管理,监督并处罚违法社团。民政部和被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调开展工作 本通知精神各地可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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