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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6]7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0 【实施日期】2016.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6〕7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
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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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成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专家组,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2 / 3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
(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规范,建立监管平台,开展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日常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国家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五)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省农业厅组织协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生生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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