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制度

2023-03-20 12:08: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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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强制性条文实施检

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强制性条文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组织识别适用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

三、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审定适用的水利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于开工前将《适用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清单》书面通知各参见单位。

对于国家新发布的强制性条文,或因设计变更导则强制性条文改变的,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参见单位识别,并将适用的文件清单及时通知到有关参见单位。

四、各参建单位应将《适用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清单》配发给单位各部门和岗位,组织全体从业人员研究并做好研究记录。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初期督查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强制性条文研究情况。

五、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等违反强制性条文。

六、勘测设计单位在开展工作时,应遵守强制性条文,并对其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勘测设计单位应对其规划、勘测、


设计及变更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开展自查,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成果不得报出。自查应当形成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自查记录。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应有明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项目法人。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形成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自查记录,并经监理单位复核。施工单位发现工程勘测、设计文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八、监理单位必需按照强迫性条文、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关义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作业进行强迫性条文符合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施工作业不符合强迫性条文的,应当实时制止并报告项目法人。

九、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开展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成果质量承担相关责任。检测单位应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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