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9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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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915,gb
制定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促进环境保护。水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的进步。本标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独立的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转运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识别,处理和处置,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于1996年首次修订,于2004年第二次修订,这是第三次修订。该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扩大散装水泥转运站的应用范围; -调整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提高适用于重点地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取消水泥窑危险废物焚烧的有关规定。自201431日起,新企业和201571日起,对现有企业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以及水泥行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 2004年)将不再实施。本标准是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对于本标准规定的那些项目,他们可以制定比这些标准更为严格的当地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则应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标准司组织制定。本标准主要由中国环科学研究院和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起草。本标准于20131216日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本标准自201431日起实施。本标


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规定了水泥生产厂空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其在水泥粉磨厂的应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施的空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环境保护验收的完成和空气的管理投产后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特殊保护区新建污染源的选址和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 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GB / T 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和气态污染物的采样方法HJ / T 42固定污染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 / T 43测定镍;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三氧化二氮HJ / T 55监测空气中无组织排放物的技术准则HJ / T 56碘量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技术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量(试验)HJ / 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33斯勒试剂分光光度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氨和废气HJ 534测定环境空气中的氨HJ 543测定固定源废气中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29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自动监测和控制污染源的非分散红外吸收法管理措施(国家令第28号)环保事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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