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读!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汕头市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07.06.14 • 【字 号】汕价[2007]101号 • 【施行日期】2007.06.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
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2007〕101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各有关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行为的管理
1、校内(外)活动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其他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学生入学注册时向学生收取。活动费按次收取,活动结束要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多出部分及时退还学生家长;
2、观影费。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摊派电影费的方式强制学生看电影,不得预收观影费;
3、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
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学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我市今年秋季择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部门提出方案,我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4、农村中小学校服费。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一律不搞统一校服,严禁收取校服费。
二、规范高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收费行为,严肃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的教育收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必须具有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将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高校不得向学生预收学费。
以上通知于成文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变动或取消的,请于文到之日起15天内到我局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更改工作。以前我市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七年六月十四号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giG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