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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导刊》 2019年第1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 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于2018 年12 月24 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透露,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现
崔厚元(人大工作者)
在不久的将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当是可以积极预期、乐见其成之事。从其积极意义来看,这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必然结果,也彰显了维护宪法权威、国家法制的统一。
收容教育制度虽然在特定历史阶段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相悖,也违反了立法法中“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道而驰,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已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
社会各界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然成熟。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此次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工作,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重要成果。
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避免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全国人大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严格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民主法治保障。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众望所归
陈榕菁(法律专业学生)
收容教育制度本身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相悖,随着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相应出台,收容教育制度表现出的不合法性更加凸显,主张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日渐高涨。
首先是要消除形式上的不合法,推动依法治国落到实处。收容教育制度的依据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其并不具有“法律”的属性,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实践中仍然执行,明显同上位法有关规定相违背。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旨在消除不合法行为的存在,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和执行。
其次是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由于收容教育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比较粗放,导致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腐败现象极其容易产生。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是收回恣意妄为的权力,防止腐败现象继续蔓延的必要举措。
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是众望所归,但同时也要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和规定。
一方面应当改善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的配套措施,推动收容教育所的职能转型,做好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分流工作,解决被解除收容教育人员的未来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加快“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立法工作的进程,推动承担矫正职能的替代性法律制度的出台。
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
代若昕(职业经理人)
收容教育更像是一种道德审判。有些时候,当某种行为够不上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又太轻的情况下,收容教育作为特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可以在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方面起到一些作用。
但是,当一个法律之外的办法,可以被权力机关自由执行的时候,谁能保证执行过程中不会存在办法被曲解的情况呢?也正因为这是一种道德审判,谁又能保证真正被收容教育的人,就正是那些应该受到相应处罚的人呢?
本人曾经做过老师,见过很多头脑简单、容易轻信他人的女孩子,青春期懵懵懂懂、不知天高地厚的男孩子,他们都有可能因好奇而被人或事蒙蔽,或者会为一些蝇头小利做出不正确的选择。孩子们若一时糊涂,庄严肃穆的法庭审判会让他们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应该是有法可依,并且对每一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然而,收容教育不是这样。未经法庭的审判,集中到一个地方,收容六个月到两年。什么样的情节才会被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时间长短又是怎么确定的呢?不知道收容教育制度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不知道在全国众多案例中,是否有过受某些因素影响而出现更轻或更重处罚的弹性操作。
但我相信,未经法庭审判,很大可能会存在操作上的“弹性”,这种“弹性”就是一种“恶”。
程序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也是唯一能够保证正义的方式。当一种制度,因为年代的推移变得缺乏程序正义,离消失也就不远了。
备案审查制度化建设亟待完善
滕修福(人大工作者)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被提上议程,是继2013 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又一重要工作。纵观近年来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情况,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制度化完善和衔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门性规定,统一规范地方各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和各级政府
的规章,并将各级政府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各级人大序列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融合,进行无缝对接。其次,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设置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并配齐专门的备案审查科室及人员。再次,要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提前介入和把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要建立与“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提前介入到规范性文件的动议、起草,变被动受理为主动介入,提前审查把关。第四,要注重开展立法后评估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尤其是对新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要组织开展好立法后评估工作,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与时俱进加以不断完善,及时清理废止一些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力求合宪性和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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