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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市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
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6.05.15 1996.05.15 深府[1996]140号 预算、决算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市区政府间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府(1996)140号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规范财政分配行为,强化财政分配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各级政府的财源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体制,减少原体制的随意性和不完备因素,提高市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的透明度;
2、建立区级政府培植财源的激励机制,改变目前各区经济发展与其财政收入增长不相称的状况; 3、建立全市公共服务水平均衡机制,缩小市区间财力分配的纵向不平衡,适当调整各区间财力分配
的横向不均衡。 (二)基本原则
1、保证区级财政的既得财力不减少。按照新体制口径测算的各区财政收入,不低于基期(1995年)实际数额。
2、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财政的收支范围,确定收支水平。
3、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税收征管,采用因素法确定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全面、公平确定因素及其权额。
4、与中央、省分税制实施方案相衔接。 二、实施方案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作为从现行财政体制向分税制过渡的一个方案,是在基本维护现有财力划分格局的基础上,为均衡全市公共服务水平而适当集中部分税收的增量,再按因素法在各区间分配的一种制度。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对主要税种的增量按一定比例集中作为转移支付资金的来源;二是按因素法对集中资金再行转移支付,即通过集中资金和转移支付两次调节去均衡各区财力,以实现全市财力分配的横向与纵向均衡。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四税增量的40%,以及市、区两级教育费附加的全部收入。
市、区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四税的增量、分别以市、区1995年以上四税实际数为为基数计算。
(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税增量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并根据因素性质及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建立三种转移支付形式:经常性转移支付、特定性转移支付和激励性转移支付。
1、经常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这类资金主要用于各区政府经常性的公共服务支出需求,这类资金占当年转移支付资金(四税增量部分,下同)的65%,经常性转移支付因素为人口因素、土地因素及城市功能因素。其中:土地因素又包括土地面积因素和人口密度因素。
(1)人口因素:占分配比例的30%。人口指标以当年各区全年常住人口为依据。
(2)土地因素:占分配比例的30%。土地因素中的土地面积因素所占权数为40%,人口密度因素所占权数为60%。
(3)城市功能因素:占分配比例的40%。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五区城市功能系数定为1: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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