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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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10.22 2013.10.22

教育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二层机构:

现将《南宁市教育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1022

南宁市教育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定期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办函〔2009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我局代拟的文件,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印发的文件,本局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属于规范文件。

转发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构成影响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我局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奖惩、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人事处理决定、对具体事


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制度“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 “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五条 以我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部门起草文稿→征求意见→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决定→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公布→报市法制办备案。

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起草部门起草文稿→征求意见→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决定→局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送审稿→市政府常务会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公布→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涉及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起草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三)不得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初步拟定后,起草部门应根据草案内容征求局其他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专家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并影响其重要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起草部门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连同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等有关材料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在7工作内办结,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局办公室不予审核。 第十一条 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各自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发布。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我局代拟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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