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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跨境人民币业
务创新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 【公布日期】2012.04.11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2.04.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各境内结算银行:
为引导大连市结算银行加强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创新,发挥金融产品对业务发展的助推作用,积极构建以创新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推动我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加快发展,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决定自2012年5月起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要内容
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情况报告分为产品创新、重点企业推进和其他工作等三个部分。
(一)产品创新 产品创新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其他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产品和先进做法; 2.本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产品和取得的成效;
3.境内外市场的最新动态及对我市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机遇和建议;
4.其他产品创新情况。 (二)重点企业推进
各结算银行要从本行客户中筛选10户以上结算量居前的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开展“一对一”跨境人民币业务宣传和推进。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产品对业务发展的助推作用,找准产品与重点企业实际需求的契合点,不断挖掘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潜力,推动重点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不断实现新突破。各结算银行要把对重点企业的推进情况作为创新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及时向我行报告。 (三)其他工作
其他工作主要包括本行上月跨境人民币业务推进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月工作计划等内容,并应包含本行上月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量、当年累计结算量和当年应达到的结算量目标等三项数据。 二、相关要求
(一)各结算银行在报送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情况报告时,应一并报送《大连市重点企业推进表》、《大连市跨境人民币实际收付业务明细表》、《大连市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明细表(逐笔)》、《大连市非居民机构人民币账户明细表》和《大连市跨境人民币担保明细表》。
(二)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情况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相关推进表和明细表要加盖业务印章。
(三)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情况报告为月报。请各结算银行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我行跨境办。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后,《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关于建立跨境人民币业务报表报告制度的通知》(大银发〔2010〕214号)不再执行。
各结算银行要以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情况报告制度为契机,不断提高自身跨境
人民币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抢抓当前难得的市场机遇,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切实推动自身跨境人民币业务实现新突破,坚决完成2012年大连市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推进会部署的各项任务目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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