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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
行动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1.09.13 2011.09.13
教师队伍建设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进一步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保障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开展好联合执法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成立中卫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吴汉宝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宋兆璠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自强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刘学智 市发改委主任 张 虎 市公安局政委 刘希宁 市民政局局长
马 忠 市工商局局长 赵德明 市公安消防支队队长 茹小侠 市教育局副局长
邵东安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黄 华 中宁县副县长 孙忠铭 海原县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王自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任务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凡在我市范围内未经市教育局审批,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各类短期培训班、收费补习班、家教中心及外地市、县审批的民办培训机构未依法在我市申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在职在编教师违规兼职、兼课的。 (二)检查的主要任务
1、规范各校园办学行为,清理整顿教师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进行认定。对非法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具备办学条件的,责令举办人补办手续;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并为家长提供合法民办教育机构信息;指导民办教育机构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清理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
2、负责核发、变更、审验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3、负责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管理工作。对批准刊播、张贴的招生广告,如发现与批准的内容、期限不符,停止刊播、张贴,并依据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对未经审批,擅自刊播、散发、张贴招生广告和设点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将依照《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4、根据建筑防火、安全疏散等规范要求,检查民办教育机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工作安排
由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公安消防支队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拉网式大排查,对符合要求的,重新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取缔。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对辖区内非法办学行为进行认真摸排,并下发整改通知。 (二)清理整顿阶段(9月20日至11月1日):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及时补办手续,需整改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办学基本标准及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标准或者拒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公办教师有偿家教或私自办班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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