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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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规定



一、初试成绩的分数要求

所有参加初试的考生,要求初试成绩的各单科分数均不低于45分。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学院的初试成绩分数要求,但不得低于学校基本分数要求。 二、录取规则

1、复试成绩作为录取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之一,按学校规定比例计入考生的总成绩。未参加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专业综合测试和综合面试成绩均采用100分制,专业综合测试成绩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3、成绩组成:初试成绩只包括初试考试2门科目的成绩,复试成绩将由考生的专业综合测试成绩和综合面试成绩构成。

4、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

考生总成绩=(外国语成绩+专业基础课成绩)×40%+(专业综合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60

5录取人数:各学院(部)按照学校分配的招生计划录取博士生,录取的在职博士生人数比例必须控制在15%以内。校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生计划1名。

各学院录取的博士生中必须包括2011级硕博连读生和2013级直接攻博生。

6、录取要求:

1录取基本原则:第一志愿优先、德智体能全面衡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2)初试成绩低于学校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3)硕博连读生和直接攻博生优先录取,其他考生将依据考生报考志愿和报考类别、按照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顺序依次录取,不允许随意挑选。

4各学院的博士生录取名单由博士生导师签字确认,经学院(部)初审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最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7、调剂录取:各学院(部)可自行确定本院(部)的调剂录取政策,调剂录取的基本原则是专业相近、考试科目相近。为确保录取公平,调剂录取时必须严格遵循第一志愿优先原则,调剂录取的博士生计入本学院(部)的招生人数之内。



天津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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