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解释

2022-12-26 09:09:2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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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一、有权解释及其特征

有权解释,又称为正式解释或者法定解释,是指国家机关(包括依法授权的其他组织)依法定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效果的阐明。可进一步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前者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以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作出的解释,而后者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解释。其特征如下:(1)解释主体的特定性。有权解释只能由宪法和法律授权的特定机关作出。有权解释的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解释的有效性。有权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同法律本身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务院及主管部对法律的解释对行政执法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适用中的解释,对于全国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约束力。 二、有权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立法解释和适用解释之所以能够区别于学理解释,而被尊称为有权解释,是以其合理性基础作为支撑的。总得来说,有权解释因其是在权力强制性、透明性促成下得出的强有力解释,且基于合法理由,遵照合理正当程序,符合正当主流价值,集中专家智慧等因素,故而具备了无权解释难以企及的合理性基础。接下来,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就立法解释和适用解释各自的合理性基础分开予以详细论述。 (一)立法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1理论上的合理性基础

立法解释的合理性基础,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谁有权制定法律,谁就有权解释法律”的命题,其基本理念是:文本是由作者创作出来的,当然文本的作者最清楚文本所要表现的主题和意旨,最清楚文本中词语所要表达的意义,因此,作者最有资格解释文本;法律文本是由立法者制定的,立法者最有权威解释法律。这也是西方早期盛行的“原意说”的主要观点。

2、实践上的合理性基础

从根本上来说,法律之有权解释权来源于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它是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的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在形式上由宪法赋予。西方国家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主要采取君主立宪制或民主共和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采取“议政合一”的政治制度。无论采取哪种政治制度,在权力的配置上都必须设置相互制衡的机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和“解释法律”的权力,和立法权相一致。法律解释在我国是一项独立的权力,在观念上被认为是立法者的附随义务和权力,“只有立法机关才有立法的权力,它包含对价值原则、一般条项及不确定概念具体化的优先权。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执法机关应予以尊重。宪法和立法法在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赋予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权力,并且赋予与“立法权”相一致的法规、规章的解释权。事实上,国务院及部门、地方权力机关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解释”权,是一种“准立法解释权”。这种权力配置是完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虽然目前诸多观念基于三权分立等因素的考虑反对立法解释的合理性,但是“存在即为合理”,在法治观念相对落后,人们对于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整个社会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时,立法解释对于推进法治进程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适用解释的合理性基础 1理论上的合理性基础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组成部分,是司法权与执法权的附属手段和从属权力。司法和执法的完整过程是这样的:理解法律文本→解释法律文本→将法律文本适用到法律事实上去→做出结论。首先,对法律文本的理解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官与行政执法人员是经过专业知识训练的职业群体,从应然角度来说,法官代表了法律,受过系统训练,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具有行政专业知识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他们应该属于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对法律的理解有着大体一致的方向。其次,在理解的基础上,对文本进行解释,这是适法过程的第二步。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文本的基本前提。没有解释,适法活动就不能进行,因为法律文本不是自动售货机,没有现成的标准答案。三、在解释的前提下,适法者运用逻辑推理、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等思维方式,将法律文本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四、最后,法官作出判决,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裁决。由此看来,法官与行政执法人员的解释都最终产生法律效力,表现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制定的判决书的最终生效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的公定力,是严格意义上的具体解释,只不过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仅对个案具有法律效力罢了。 2、实践上的合理性基础

司法解释权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务会的有关“决议”,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文本是静态的文字的表述,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一种理性的表现,它必须回到实践中,指导人的行为活动,适法者在实践中创造性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然后人们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总结经验,对法律进行立、改、废,人们就是在这样一种从司法实践到立法活动再到司法实践的无限反复的运动过程中逐渐走向法治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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