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3-01-24 04:09:4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小 中 大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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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的意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在全区各族职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功能和作用,筑牢全区各族职工守望相助、团结奋斗,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的共同思想基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全区地方工会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2014-2018年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规划》的部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为主导,以服务职工为中心任务,充分发挥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教育、求知、娱乐、健身、休闲的功能,经常对职工群众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科技、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打造职工文体活动品牌,努力把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成为设施优良、功能齐备、服务完善、职工欢迎的“学校和乐园”。

第二章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管理

第四条 地方工会要研究制定本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工作的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安排,实行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要避免利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名义变相搞楼堂馆所建设。

第五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实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制度和自治区总工会备案制度。地方工会向同级地方党委、政府提交申请建设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项目的报告,经审批后,即可进入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同时,要将申请建设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项目的报告、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审核批准的书面材料报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第六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要因地制宜,注重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新建、改扩建、合建、挂牌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建设工作发展。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并在获得地方党委政府审批后两年内建成交付使用。

第七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实行督查制度。盟市工会要对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验,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督查;自治区总工会要对备案的申请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和材料进行查验,对所有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督查,确保建设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八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实行核验制度。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完成后,由所在盟市工会负责核验;盟市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完成后,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核验。核验的内容、程序和要求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对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进行核验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九条 地方工会要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安排职工文化阵地建设和日常管理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努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为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和运营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条 建立工会资产登记和管理制度。在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中,要按照规定做好工会资产登记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用途,不得擅自占用阵地建设用地或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公共文化服务用途;与其他单位和投资方共同建设过程中,要明晰工会资产产权,确保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自治区总工会对盟市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资金和区总奖补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盟市工会对旗县(市区)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资金和区总奖补资金等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总工会将利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专项经费,对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奖补资金数额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和职工数量、政府支持情况、文化阵地建设方式等内容确定,盟市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原则不超过500万元,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原则在100-150万元之间。对于2014年以前建成并正常使用的职工文化活动阵地,根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也可适当予以补助。具体奖补资金数额由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在区总年度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奖补资金专项经费预算范围内,依据自治区总工会《全区地方工会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差别化奖补办法》商定。

第四章职工文化活动阵地使用与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管理实行同级工会负责制度。盟市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由所在盟市工会负责管理,旗县级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由所在旗县(市区)总工会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积极探索推进组建理事会工作,吸纳有关专业人员、劳动模范、职工文艺爱好者和各行业职工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对承担公益性文化服务职能的项目,要按照公益性文化事业管理,支持和保障其发展。职工文化活动阵地非经营性项目不得少于全部项目的50%;对其他经营性项目,要面向市场,扩大收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公益性文化项目的发展。职工文化活动阵地的各项收入,主要用于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满足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提高职工综合素质为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活动内容,安排服务项目,经常性开展职工书法美术、摄影、歌咏、舞蹈、棋类比赛和其他文体以及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每年还要组织若干场次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文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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