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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
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5.04.30
• 【文 号】国土资厅函〔2015〕523号 • 【施行日期】2015.04.30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
知
部机关各司局: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部党组落实中央部署加快法治国土建设的第一年。为落实部党组要求,提升部机关依法行政水平,部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部重大决策事项,一般应经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定。从2015年5月1日起,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启用“国土资规”发文字号发布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未以“国土资规”
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均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程序
(一)各司局在年初制订发文计划时,对确有必要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列入发文计划并标注为规范性文件。法规司协助办公厅审核发文计划后,将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单列。
(二)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前,文件起草司局须在OA系统发文界面“规范性文件”选项中选择“是”报送办公厅,以启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文件起草司局报送时除符合一般办文要求外,还应附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文本;2.起草说明;3.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表。
(三)办公厅对文件起草司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转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法规司原则上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法规司应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交部长办公会议或者部务会议讨论。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编纂
对于2015年5月1日前发布的部规范性文件,法规司将组织进行清理编纂。对于临近有效期或者同一事项重复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司提出编纂计划,在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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