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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
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发[2012]10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
(浙政发〔2012〕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精神,现就全省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 1 / 2
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加快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
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到2013年底,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其中,省政府及省级部门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前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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