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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双学位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培养具有交叉学科知识和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拓宽学生知识面,使学生通过选择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学习以获得两个专业学位,真正贯彻“厚基础,宽口径”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 双学位
第一条 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跨学科门类的第二学位专业,并符合有关学位管理规定而获取的双学士学位。
第二节 教学要求
第二条 学校规定第二学位专业课程应是该专业中最主要的学科平台课和专业课或相关课程。所开设的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本科生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总学分不低于45学分,另加毕业论文(设计)6学分。(注:第二学位专业具体修读方式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三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我校规定修业期内学完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
第四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严格按教学大纲执行,必须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活动。
第五条 教学计划可按照上述要求由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制订(可在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注明哪些是第二学位专业修读课程),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节 修读双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所申请的第二学位专业与所修读的第一学位专业必须分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的不同学科门类。
第七条 申请之前所学课程平均绩点2.5。 第八条 申请之前需要重修的课程不超过二门。 第九条 未受过违纪处分。
第四节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申请,统一在第二学期以及之后每学期的第八至十二周办理。具体程序为:学生填写《红河学院本科学生修读双学位申请表》先后交第一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第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如不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修读课程的,第二学位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一律不予认定。
第五节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为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建立“双学位”成绩表。
第十三条 就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凡在第一专业中已修读过的相同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十四条 第二学位专业学生如遇主修专业野外实习或去其它地区实习,可书面向第二学位专业有关课程的教师请假,如时间较长或遇考试时间,可根据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申请免听或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第二学位专业学习的,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学习。如果所学学分达到辅修条件规定的,可申请辅修证书。
第十六条 其它方面的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节 证书发放
第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获得第一学位后,才能获得第二学位。第二学位须符合《红河学院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第二学位不单独颁发学位证书,与第一学位合并颁发。
第十九条 修读第二学位专业的学生,如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获得学位证书,但完成第二学位专业规定课程的,可申请发给第二学位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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