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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合格的文件代拟稿和上报公文实
行退文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加大公文把关协调力度,规范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办
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对呈送给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的请示、报告,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把关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以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名义发文或以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为主发机关的联合发文代拟稿,在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
1. 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的;
2.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再以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名义或以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为主联合发文的;
3. 同一事项,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已发过文件且中央、省委、市委、工委、区委没有新要求、新部署、新精神的;
4. 提出的措施、办法、要求脱离实际,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
5. 涉及有关部门业务,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虽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但未达成共识的;
6. 报送代拟稿时未报送请示、未提供相关背景资料或起草单位领导未签署请办意见的;
7. 未按株高天办发〔2006〕16号文件印发的《株洲高新区株洲市天元区党委系统公文格式》行文的;
8. 未经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校核,即报送领导审签的“倒行文”;
9. 文字基础较差,公文格式错误多,文稿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
10.有其他问题予以退回的。
三、各单位、各部门报送工委、区委,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的请示、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回:
1. 无特殊情况越级请示的; 2. 请示直接报领导个人的;
3. 请示、报告不分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4. 请示不符合一文一事要求,或请求解决的问题不明确的;
5. 请示的主送机关不明确或多个主送机关的;
6. 未标注签发人的;
7. 未加盖行文机关印章的; 8. 有其他问题应予以退回的。
四、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工委办公室、区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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