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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规章制度文件的审查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银监局《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176号)和本行《合规管理工作制度》,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内部各部(室)。
第三条 总行各部(室)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办法所称内部规章制度,是指由总行各部(室)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监管机关相关要求,结合总行实际组织起草的,以总行名义印发的有关经营和业务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办法等。
总行管理部门转发联社、监管部门等文件,及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内部规章制度文件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权责一致、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合规管理部负责对总行各部室制定发布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六条 未经合规管理部合规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领导签发、不得发布。
第七条 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合规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附电子文档);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
范性文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合规管理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联社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五)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合规管理部负责人签注审查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规管理部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的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相关部室职权范围的;
(三)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四)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存在可以直接修改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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