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2022-10-04 04:17:3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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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执业兽医师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保障执业质量,维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兽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是依法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的注册执业兽医师,为巩固、更新专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而必须开展的一项职业终身教育

第三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注册执业兽医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执业兽医师应当主动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地(市)级兽医协会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科学规划、切实落实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中国兽医协会负责全国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工作下设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

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是对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进行领导和质量监控的权威性的组织管理机构,由兽医主管部门、高等兽医院校兽医研究院所动物诊疗机构相关领导、专家和执业兽医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的方针、政策,并向农业部提出建议;制定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拟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标准、认可办法和学分管理办法;认证、检查和考核一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项目。

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和师资培训;开展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认证检查和考核二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机构和项目;总结交流和推广各省培训经验

第六条省级兽医协会和地(市)级兽医协会可以自行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可以委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省级兽医协会主要负责制定本省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培训计划总结流和推广本省培训经验定期向中国兽医协会报告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情况;


证、检查和考核三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机构和项目。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省份,相应工作暂时由中国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地(市)级兽医协会主要负责制定本地(市)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培训计划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市)培训经验;定期向省级兽医协会报告培训计划和培训实施情况。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地(市),相应工作暂时由上一级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第七条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须经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才能开展执业兽医继续教工作

经认可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报批继续教育项目;受对培训过程的监督和对培训效果的评价;上报培训实施情况;出具继续教育明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至少五年。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应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注重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主要包括:兽医相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兽医相关标准规范兽医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重点是与兽医临床有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培训。

第九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的不同,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和办法。

第十条专项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或地(市)级兽医协会举办的培训班、专业论坛、学术报告会等;

(二)委托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的专门培训课程

(三)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或地(市)级兽医协会通过远程教育播系统提供的注册执业兽医师培训;

(四)中国兽医协会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担当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地(市)级兽医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专业论坛的主讲人、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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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题报告人;

(二)接受临床兽医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

(三)中国兽医协会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认可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前应当向中国兽医协会或省级兽医协会申请认证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三条中国兽医协会、省级兽医协会和地(市)级兽医协会定期公布认可的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供各地注册执业兽医师选择参加。

第四章 学分要求与确认登记

第十四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为参加培训活动的注册执业兽医师发放本单位盖章的登记证,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培训形式、学分类别、学分数、考核结果、培训日期、举办单位等。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注册执业兽医师年度报告的必备证件之一,也是专科发展、自律考评、执业能力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由中国兽医协会统一印制,由注册执业兽医师本人保存。

第十五条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根据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可分为2类:

A类学分:涉与兽医临床相关专业知识以与临床诊疗技能的项目; B类学分:涉与兽医相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项目。

第十六条注册执业兽医师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总学分数不低于40学分,其中A类学分不低于35学分,B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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