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2023-01-27 12:08: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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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置,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11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1; 四、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安全培训规定

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总局3号令2006年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

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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