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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保健品发放制度
1、目的:
1.1、为保护员工在工作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2、本公司所有参与生产活动的职工。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的资金审批。
3.2、专职安全干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
3.3、财务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费用的审核。
4、内容:
4.1、劳防用品是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所必须的。同类工种原则上发放相同的劳防用品,如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劳动地点不同,原工种劳防用品不能满足安全状况(特殊需要)则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不能把劳防用品当作员工福利待遇平均发放,互相攀比。
4.2、各级领导对违反使用劳防用品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按照企业规定合理使用。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对违章者应按规定处罚,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4.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发放标准明显不合理时,须由部门提出申请,安全部门经调查审核后,根据实际情况发放。
4.4、个人的劳防用品,要妥善使用与保管。发放期内劳防用品在使用中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提出申请补发,安全部门应酌情处理。
4.5、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和季节性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部门制定计划,登记、造册,经企业领导同意采购、发放。
4.6、劳务工、内聘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原则上按同工种发放,(可以发放代用品)。转岗职工原发放劳防用品,不适宜新工种使用时,应及时发给与工种相适应的劳防用品。
4.7、产假、长病假期间,下岗、外借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不发。
4.8、劳防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一次,各部门应根据劳防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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