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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
(五十一)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如何与司法责任制相衔接的? 答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基础性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涉及的检察职能调整,党纪与国法的衔接等重大改革,关涉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调整。当前,迫切需要以《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为依据,以修订完善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为核心,健全政法工作监督制约体系和执法司法责任体系。
一是要明确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功能定位。应坚持党委政法委是党委主管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不是具体的执法办案部门,绝不能代替和包办政法机关具体办案,绝不能干预政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政法部门排除各种非法干扰,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推动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支持监督政法机关更好地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简而言之,既不能以西方式“司法独立”等理由,拒绝或排斥党委政法委开展正常执法监督,也不能“以党自居”违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或插手具体案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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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而应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最终确保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得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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