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2022-11-11 01:08: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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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权限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的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根据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的权限,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中央一级

(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议案;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二、地方一级

(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本行政区内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可以发布命令和指示。 上述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凡是具有规范性内容者,就是规范法律文件。 三、我国立法体制的特征

上述我国立法体制,一般认为是一元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就是在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的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个大的层次,在每一个层次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不同层次的机关制定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有学者把我国现行立法体制表述为;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其中: (一)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一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和其他任何方面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是指国家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二)多级(多层次)并存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上有级别之差,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和规范性法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 (三)多类结合

即上述立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多类结合。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像刑法、刑诉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等,人大常委会行使人大闭会期间的权利。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位和直属的行政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各省级政府人大和常委会制定地方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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