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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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及条件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职教师。 (二)已取得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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