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类产品购、销、存管理制度

2023-01-08 04:57: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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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健食品购、存、销管理制度 修订原因:为适应和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 修订人: 修订日期: 分发人员:

目的:为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安全、合理、规范地经营保健食品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

监稽[2008]739号)和浙江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项整顿 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2]16号等药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

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购进、验收、养护、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1 保健食品:指保健用品及经过加工制成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食品,包括:卫消字号、卫

食字号、卫妆字号、国食健字号及QS标志的食品等产品。

2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按规定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3 保健食品的购进:

3.1本药房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应从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购进,不得从个人或其他任何非法

渠道购进。

3.2 应向保健食品供货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并存档:

3.2.1相应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所供产品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3.2.2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业务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区域、授权产品、标明委托书

有效期、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3.2.3业务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2.4质量保证协议书:对其产品的质量及合法性作出保证。 3.3所供应的保健食品资料

3.3.1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或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国家药监局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等证明文件; 3.3.2产品质量标准;

3.3.3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的复印件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颁发人: 生效日期: 编号:**-ZD-**-00


3.4根据以上资料填报“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审批表”和“保健食品审批表”,经药房质量负

责人和药房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购进。

3.5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有包装,其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或型号)、主要成分、生产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或生产证号)、标准编号(或标准备案号)

3.6以下保健食品不得购进: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中文标示以及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含有药品成分、宣传功能主治的产品。

3.7供货企业应向本药房合法送货凭证(票据),凭证(票据)应载明:供货企业、品名、规格(或型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单价等内容,采购员应按凭证(票据)对到货进行核对。 3.8建立保健食品购进记录专用台账。 4、保健食品的质量验收:

4.1 购进的保健食品应置于待验区内,验收员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或

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核对及质量检查等。

4.2 检查保健食品包装: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或型号)、主要成分、产品批号(或

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标准编号、批准文号(或生产证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

4.3 下列保健食品不得购进并验收入店:

4.3.1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中文

标示的产品;

4.3.2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含有药品成分、宣传功能主治的产

品;

4.3.3包装、标签、说明书印刷粗糙、模糊不清以及套色不均匀的产品等。

4.4 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货单不符的不得验收,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按规定拒收

并退回供货单位,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市药监局。

4.5 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同批号质量检验报告单。 4.6 如实填写“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并与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分开。 5、保健食品的储存、陈列及养护: 5.1保健食品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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