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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健食品购、存、销管理制度 修订原因:为适应和加强保健食品经营质量管理 修订人: 修订日期: 分发人员:
目的: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安全、合理、规范地经营保健食品。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国食药
监稽[2008]739号)和浙江省药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2年药店经营保健食品专项整顿 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2]16号等药政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管理。
责任: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购进、验收、养护、保管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内容:
1、 保健食品:指保健用品及经过加工制成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食品,包括:卫消字号、卫
食字号、卫妆字号、国食健字号及QS标志的食品等产品。
2、 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须按规定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3、 保健食品的购进:
3.1本药房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应从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购进,不得从个人或其他任何非法
渠道购进。
3.2 应向保健食品供货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并存档:
3.2.1相应的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所供产品应符合其经营范围);
3.2.2法人委托书:应载明业务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区域、授权产品、标明委托书
有效期、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3.2.3业务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2.4质量保证协议书:对其产品的质量及合法性作出保证。 3.3所供应的保健食品资料:
3.3.1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或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国家药监局保健
食品批准证书和保健食品注册批件等证明文件; 3.3.2产品质量标准;
3.3.3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的复印件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颁发人: 生效日期: 编号:**-ZD-**-00
3.4根据以上资料填报“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审批表”和“保健食品审批表”,经药房质量负
责人和药房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购进。
3.5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有包装,其包装上应有:品名、规格(或型号)、主要成分、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地址、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或生产证号)、标准编号(或标准备案号)。
3.6以下保健食品不得购进: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中文标示以及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含有药品成分、宣传功能主治的产品。
3.7供货企业应向本药房合法送货凭证(票据),凭证(票据)应载明:供货企业、品名、规格(或型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单价等内容,采购员应按凭证(票据)对到货进行核对。 3.8建立保健食品购进记录专用台账。 4、保健食品的质量验收:
4.1 购进的保健食品应置于待验区内,验收员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或
型号)、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数量核对及质量检查等。
4.2 检查保健食品包装:包装上应注明品名、规格(或型号)、主要成分、产品批号(或
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标准编号、批准文号(或生产证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联系电话等。
4.3 下列保健食品不得购进并验收入店:
4.3.1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无厂址、无中文
标示的产品;
4.3.2包装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含有药品成分、宣传功能主治的产
品;
4.3.3包装、标签、说明书印刷粗糙、模糊不清以及套色不均匀的产品等。
4.4 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货单不符的不得验收,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按规定拒收
并退回供货单位,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市药监局。
4.5 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公章的同批号质量检验报告单。 4.6 如实填写“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并与药品质量验收记录分开。 5、保健食品的储存、陈列及养护: 5.1保健食品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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