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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退货、收回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保健食品退货、收回管理制度,及时收回退货产品并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用户要求退货及企业主动收回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管理。
3、职责:质管部、销售部、仓储部按本标准要求执行。 4、要求
4.1 保健食品退货或收回应经质管部调查、审核。
4.2 接到用户退货要求,质管部负责调查,确因质量问题时,发收回指令。 4.3销售部门按销售记录收回,并填写退货(收回)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原因、退货单位和地址、退货日期等。
4.4仓库收到退货、回收产品时应按入库要求验收,核对无误后,填退货初检记录入库。若复核与投诉有出入时,应再调查。否则拒收。退回的保健食品暂存不合格品区,严格管理。
4.4 退货或回收保健食品应由仓库写请验单,公司检验科取样检查,并保存样品。质检部门应对样品进行全项检验(含外观)。
4.5根据检验结果对退货产品的处理方法: 4.5.1 全项合格:经质管部负责人批准继续销售。
4.5.2 包装外观不合格:经质管部负责人批准,换包装后继续销售。 4.5.3 个别项不合格:返工,由管生产技术的人员制定书面处理方法报质管部批准。返工处理后,经检验全项合格,质管部负责人批准重新销售。
4.5.4 经检验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由销售部或生产部负责并在质管部监督下,进行销毁。
4.6 退货、回收涉及其他批号时,应按规定同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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