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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赛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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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赛发言稿主持人、评委、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方的观点 为徐某某不应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幸福的人生都是相似的,不幸的人生各有各的不幸。 徐某某的出生是屈辱的。
柳宗元是唐朝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他在《河间传》中说:闻 妇之道,以贞、顺、静、专为礼。
将贞操列为妇道的首位,可见贞操对于一女子的重要性。
我们在批判这些封建落后思想的同时,也无法否认它们对当前社的巨大影响。
如今,给她和母亲造成长期伤害的同一个人,却让她履行子女对父的义务。
这不仅仅是对其财产的窥觊,更是进一步将已经被岁月冲淡的伤放大清晰,昭示于众。
雏树有残,情何以堪!对于李某的给付赡养费的请求,我方认为对不能接受,这既有情理的考量,更有法律的依据。
我国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是有范围的,不是无条件的。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会慈痛绝义
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们必须提请对方辩手注意,第二十一条位于《婚姻法》第三章家 庭关系之下,该条款的适用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条件。
如果说存在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或者义务,应当以法律的特别规定 为依据。
而李某与徐某某缺乏的恰恰是家庭关系。
我们知道思想汇报专题,亲子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人性包含有三重含义,即生物属性、社会属性以及通过生物属性 社会属性相互作用而产生出来的自主性。
我们不能笼统地通过遗传物质所包含的生命信息来确定人的社会 务。
历史上对强奸犯向来科以重刑。
《大明律》规定,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这一规定并为《大清律》完全继承。 历史上根本不存在今天所辩论的议题。
有法从法,无法从习惯,对于我们法律人来讲这是一个常识。 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让我们放眼民族历史来寻找答案吧。 我们认为,赡养,是一个以道德和亲情为依托的词汇,它不是廉 的和任意的。
对于犯罪,正如《被侮辱的与被损害的》一书中所言,有原谅, 和和义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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