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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制度执行标准
签 发 人: 责 任 人: 签发日期: 执行阶段:
* 总则
为了使公司员工保持较高的工作水准并遵纪守法,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利益,特制定本标准。
* 原则
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应按照下列原则: 1.纪律处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2.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3.员工应明白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和应该遵守的规定。 4.员工对纪律处分有申诉的权利。
* 纪律规定
员工行为如不符合适当的规范,或触犯下列任何一项规定,一经查出,受到纪律处分。 1.伪造或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接受任何种类的贿赂,例如任何礼物或诱惑,诱使员工贪污或影响本职工作。 3.未经公司书面允许,擅取公司任何财务记录或其他物品。 4.企图强迫同事加入任何非法组织和社团。
5.在公司公共场所或工地内,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动政治理论、赌博或用侮辱性语言。 6.违犯任何安全条例或从事任何足以危害安全的行为。 7.未经上级主管获准而缺勤迟到或早退。 8.无故旷工。
9.在任何时间内,出借工作证。
10.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11.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命令或检查。 12.未经总经理许可而为其他机构、公司或私人工作。 13.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任何工作。
14.总经理认为可采取纪律处分的其他任何情况。
* 采取纪律处分的种类
1.口头警告。员工初犯或犯小过失,可有其直接主管给予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犯较大过失或屡犯小过失而曾遭口头警告者, 可有其直接主管执行书面正式警告,此警告可采用“警告”或“严重警告”方式。
3.停职。犯严重过失或屡次犯过失者,可受无薪停职处分。 采用这种处分的条件如下: (1)员工在六个月内被警告三次。
(2)员工在过去一年内曾犯同样过失而遭同样警告。 (3)等待部门主管决定将犯过失的员工终止聘用合同或撤职。
无薪停职如不超过三天,可由咨询部门主管取得授权后执行。如果停职日数超过三天至最高14天的,可在咨询人力资源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后,由部门主管授权执行。
* 纪律处分的执行
1.口头警告
口头警告由受处分者的直接主管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并须以员工熟悉的语言表达。 受处分的员工应获告知,如再犯将受书面警告的处分,该员工的直接主管应告知其上一级主管有关执行口头警告的情况。
2.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有受处分的人直接主管在取得上一级主管的授权后,于事发后两天内执行。
书面警告应以受处分者熟悉的语言表达。警告可采取“一般警告”方式;如其上一级主管认为较严重的,可采取“严重警告”的方式。书面警告均填写《纪律处分通知书》,其正本应交给受处分的员工,副本寄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部门主管保存一副本。 员工所犯过失的详细情况、以往曾给予的书面警告、再犯时将受到的处分均应
在通知书中写明确。 3.停职
停职应在员工犯过失后两天执行。其上一级主管须和部门主管商讨后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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