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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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8.11.09 【文 号】

【施行日期】1988.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1号-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3826 实施日期:2003826日)废止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

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

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

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

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四、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人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审读工作,要及时将负责审读的报纸、期刊、图书(含美术摄影作品)的选题、类型、题材、倾向、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综合性的审读意见。要结合审读业务撰写表扬或批评文章,向署、局提出表扬、批评和处理的意见,可参加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组织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表彰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每半年向署领导提交一份扼要的综合审读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必须随时通报。

五、对聘任的审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支付一定的报酬。对于不能胜任者,可以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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