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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出版与出版物市场管理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1.15 【实施日期】1994.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新闻出版署
关于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的若干规定
(1994年11月15日)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少年儿童读物是指以少年儿童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图书。出版少年儿童读物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新闻出版管理规定,不得有害少年儿童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第二条 出版少年儿童读物要弘扬时代主旋律,丰富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增长有益的知识,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跨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劳动者和接班人服务。 1 / 2
第三条 经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少儿专业出版社,在一省、自治区内没有少儿专业出版社的人民出版社,可以出版少年儿童读物;经核定有少年儿童读物出版任务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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