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的特点

2022-11-24 16:20:4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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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法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修订说明】本条新增规定了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意思详解】

1、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最核心的价值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均采纳了所谓的“费用相当性原则”。即根据案件金额对纠纷做出分类,分别适用繁简不同的程序,以保持案件重要性与诉讼耗费的基本相当。我国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小额诉讼程序放在简易程序一章,对小额诉讼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程序特点未具体规定,简易程序一章中的一些规定,如可以口头起诉、当即审理、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的限制等规定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同样适用。

依据第163条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适合简易审理的,也应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小额诉讼的特点

1)案件性质方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民事案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模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因此,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必须首先满足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只有民事案件同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和小额诉讼特别条件情况下,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小额”小额限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这是对“小额”数额的限定。

3审理法院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一审判主体限制也暗示着小额诉讼案件适用除审级特殊外,其他参照简易程序进行。

4)审级特殊。我国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这实际上是通过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小额诉讼的效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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