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022-11-30 18:09:3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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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监督检查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环保局各部门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进行登记。是否立案处理由承办人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办领导审批。

三、对不予立案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五、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1.承办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主要就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发文单位提供相资料、作出情况说明等。

2.审查后,承办人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规范性文件合法或应予纠正的建议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办领导审签。

3.发现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及时通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拒不自行纠正的,报经


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1.局法制科负责制定环保局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工作安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各行政执法中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行政法程序,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合理,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文书是否规范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的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就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说明。

3.承办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局领导审签。

4. 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违法需要纠正的,应制发行政法监督检查决定书》,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予以撤销。

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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