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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
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 【公布日期】2008.11.28 • 【字 号】深教[2008]409号 • 【施行日期】2008.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我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度检查
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8〕409号 2008年11月28日)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的要求,我局决定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开展我市文化教育培训机构2008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区教育局(含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下同)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开展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通过年度检查,引导教育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守法经营。对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机构将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整改合格止,对遵章守法经营,社会效益显著的机构,将予以鼓励和支
持。
二、检查内容
年度检查主要审查培训机构本年度内的以下情况: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安全工作情况; (三)按章程开展工作情况; (四)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五)教师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六)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七)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八)财务收支情况及资金流动情况; (九)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各培训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于2009年2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本年度本机构自查报告;
(二)办学情况调查表(可在市教育局网站www.szeb.edu.cn上下载); (三)由我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机构所做的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本次年度检查工作于2009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我局将对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区教育局于3月15日将本区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思路以书面形式报我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张应伟,电话:821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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