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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规: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本条例所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规章。 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搞出来的玩意,效力低于法律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常委会搞出来的,效力也低于法律
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级、较大的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笼统地说效力低于法规
决定?谁都可以搞,比如我决定回答你的问题,并决定不服任何责任。好像不是司法考试书上的问题
请问条例、办法、规定有何区别?与法规又有何区别与联系?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首章第四条为何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1、‘条例’‘规定’‘办法’等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只是名称不同,也许还可以叫其他名字吧——那不最后还有个“等”字吗。 2、“行政法规”是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而“法规”一词,我认为是泛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不是专业用语。
补充回答:
1、首先,在字面上“法规”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不同的。根据《立法法》,法律(泛指)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规”。
2、有个例外——《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这里真的用了“法规”喔。但,根据本条所在位置,我认为它仍属于“地方性法规”而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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