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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符号使用规范
一、标准
公文中汉字、数字、标点符号的使用,应以《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和《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为准。 二、标点符号的使用
诸如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等点号,以及句末省略号,不得出现在一行之首。
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
破折号不能一分为二,分居两行。 三、数字序号与标点的搭配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2.”“3.”或“A.”“B.”“C.”。
4.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后面不再加标点符号。 四、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五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0”,而应该用圆“○”。“○”的形式,通常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
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5年10月”。 五、年份中“括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括号应该用中括号“〔〕”,而不应该用小括号“()”或方括号“[]”。 如:四教通字〔2016〕1号(规范) 六、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 例:“200公斤~300公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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