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带来的七个新变化

2022-10-12 02:11: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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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的发布施行,对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发挥重要作用。与《办法》对比,《条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更加科学

《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条例》中按照公文办理工作流程将公文办理工作概括为拟制、办理、管理三个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环节,简洁明了,拟制包括了起草、审核、签发三个环节(《办法》中隶属于发文办理),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至公文办理范畴。 二、公文的种类更加丰富。

原《办法》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3种,新《条例》中规定公文种类为15种,增加了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三、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公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四、行文规则上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规定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要提出倾向性意见;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向下级机关行文也有明确的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五、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

六、公文办理环节更加简明。

收文办理环节增加了承办传阅环节,对承办传阅环节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发文办理环节减少为四个,将起草审核签发环节划归到公文拟制部分了,用印划分到印制部分了。

七、公文管理环节更加严格。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第三十二条对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也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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