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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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新变化



20124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 概念

文件

区别

新《条例》

公文处理

工作 原《办法》

二、公文文种

文种 新党政《条例》 行政《办法》 原党《办法》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新《条例》

原《办法》

说明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数量 15 13 14

说明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请示、报告、批复、函、4个) 议纪要9个)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

5个)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份号 紧急公文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文件

新《条例》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说明

原《办法》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新《条例》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原《办法》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新《条例》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

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1




原《办法》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印章

新《条例》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原《办法》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公文新版式参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6.29

五、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

上行文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文件

说明

新《条例》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原《办法》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

上级机关



六、公文处理

文件

新《条例》

公文 办理

程序 公文拟制 收文办理 发文办理

起草、审核、签发等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说明

整理(立卷)、归档



原《办法》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收文办理 发文办理

整理(立卷)、归档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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