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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新变化
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6年中办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公文处理的概念 概念
文件
区别
新《条例》
公文处理
(工作) 原《办法》
二、公文文种
文种 新党政《条例》 原行政《办法》 原党《办法》
三、公文格式组成
文件
新《条例》
原《办法》
说明
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 数量 15 13 14
说明
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决定、意见、通知、通报、命令(令),议案、通告、公告请示、报告、批复、函、会(4个) 议纪要(9个) 公报、指示、决议、条例、规定
(5个)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新《条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份号和页码原《办法》虽未明文规定,但一直使用,实际增加的主要是发文机关署名。
四、公文格式要素
要素 份号 紧急公文 联合行文 发文机关标志
文件
新《条例》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说明
原《办法》 “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新《条例》 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原《办法》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新《条例》 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1
原《办法》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发文机关标识排列在前
印章
新《条例》 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原《办法》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公文新版式参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6.29)。
五、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
上行文
《条例》 新增 行文 规则 规定
1.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
2.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原《办法》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4.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文件
说明
新《条例》 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
原《办法》 仅对请示明文规定,但一般在实际行文中上行文只主送一个
上级机关
六、公文处理
文件
新《条例》
公文 办理
程序 公文拟制 收文办理 发文办理
起草、审核、签发等
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 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
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
说明
整理(立卷)、归档
原《办法》
七、公文管理
新《条例》 新增规定
收文办理 发文办理
整理(立卷)、归档
1.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
2.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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