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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婴员、育婴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
一、 鉴定要求
1、
适用对象
主要从事或准备从事0~3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等本职业的人员。 2、
申报条件
——育婴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育婴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育婴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育婴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级以上
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
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知识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4、 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90分钟,
技能操作考核采取抽签方式,每人操作四个工作内容。 5、
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实际操作训练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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