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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二十条
“十要”
1、要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 2、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并做好记录。
3、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4、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5、要通过保障师生家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的适当方式决定学校集中用餐重大事项。
6、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7、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等管理制度。
8、要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9、要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10、要做到“明厨亮灶”。
“十不要”
1、不要在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弄虚作假。 2、不要在学生伙食费使用中“雁过拔毛”、盘剥克扣、截留挪用。
3、不要违规采购、使用明令禁止采购、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不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5、不要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6、不要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7、不要在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8、不要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
9、不要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10、不要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有关证据逃避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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