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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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4

【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规定(试行)》的决定(2013)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2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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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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