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在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中的责任,防止和纠正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南昌市教育局依法治校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工作责任追究,是指本校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职责,以致影响普法依法治校声誉,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在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普法依法治校工作不重视,以致“无人管、无人抓、无规划、无计划、无措施、无活动”的;(二)连续两年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三)在上级检查、抽查中不合格,影响全校普法依法治校工作评议评价的;(四)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的;(五)滥用行政许可权,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六)因领导失职、管理混乱、致使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应当受到工作责任追究的行为;第三章工作责任区分与承担第五条工作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1页 共2页
第七条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持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其他原因造成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工作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行政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检查。
第十三条工作过错情节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工作过错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页 共2页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4jS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