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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行文关系 1、行文关系的确定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1)行政上下级关系
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如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2)业务上下级关系
业务上下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实际上是业务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之间;省财政厅与各市财政局之间。 (3)相同级别关系
相同级别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中机关级别相同的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如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关系;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关系。相同的各个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级关系。 (4)不相隶属关系
不相隶属关系是指非同一组织系统的、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是上下级,也可以是平级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之间的关系;省财政厅与大学(地级大学)、省教育厅与省委宣传部之间的关系。
2、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和普行文四个方向。 (1)上行文
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确定其行文关系应注意: ①向直属上级行文,不可越级行文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必须是直属上级机关。如市人民政府(不包括县级市)的直属上级机关是省人民政府。在一般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只能向省人民政府行文,如
无特殊情况,不可以越过省人民政府而直接向国务院行文。如果情况特殊,需要越级行文,则必须抄送省人民政府。 ②准确选定文种,不可错用文种
向上级机关行文的文种有“请示”、“报告”、“议案”和“函”。“请示”、“报告”用于向直属上级机关行文;“议案”则用于人民政府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函”一般用于向不相隶属的上级机关行文。
这些文体在选择上要注意它们之间的差异。 ③主送机关要单一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就是发文机关的直属上级机关,因此,主送机关只能写一个,不能写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即使是“函”,主送机关也应是一个,不能多头主送。 (2)下行文
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也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下级业务部门的行文。下行文确定行文关系时应注意: ①按直属上下级关系行文
下行文和上行文一样,必须按照直属的上下级关系行文,不可以越级行文。如省人民政府向下行文,必须直接向各地、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不可以直接向县及县级市行文。
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可以有多个。凡是发文机关直属的下级机关,都是下行文的主送机关,但在列出下行文的主送机关时不应该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下级机关都列出来。
一般说来,政府机构的主送机关可以分为两部分: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
政府机关包括三部分:汉族区域政府、少数民族区域政府和直辖政府。 如国务院向下发文,其主送机关是这样安排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其他各职能部门的下行文主送机关的排列可依此类推,如国土资源部的下行文,其主送机关可以这样排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②文种的选择要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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