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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概念
xx制(Rule by Law),xx律和制度。xx制是xx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xx、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xx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xx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xx可依、有xx必依、执xx必严、违xx必究。任何国家都有xx,但不一定有xx制。xx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xx;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xx国家xx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xx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xx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xx制。
法治(Rule of Law),是指在某一社会中,法律具有xx一切的地位。所谓‘xx一切’,指的是不单止任何人都必需遵守、甚至是管治机构的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亦需要,而法律本身亦被赋与一个非常崇高的地位,不能被轻慢。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xx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xx法律。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xx,是一种实际存在的xx;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xx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xx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xx、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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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xx同时并存。xx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xx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xx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xx法学家xx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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