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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
验收现场核验工作规则
为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根据《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实施,实施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并依托沈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第二条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城区范围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新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由市审批施工许可的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改扩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老旧小区提升改造,以及由区审批施工许可的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改扩建或整修项目,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
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和法库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
其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2名核验人员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第五条 现场核验人员应对照建设单位上传的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或“多规合一”空间协调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报告,现场核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出具《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现场核验结论表》。现场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核验人员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现场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现场核验结论表》上传至沈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在沈阳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回复意见。
第七条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工作,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定期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现场核验备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报告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现场核验结论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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