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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1、局财务管理本着“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树立效益、节俭、遵纪的观念,根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使用。 2、经费管理实行行政、专项、基建、预算外等经费统一纳入、集中管理的办法。
3、经费使用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经费管理: 1、办公经费:
局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购置,报刊杂志的征订、通讯、邮寄、印刷、接待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办理登记领用手续。 2、专项经费(含基建经费):
专项经费坚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房屋、设备维修,消防保安,物业管理等专项经费的开支由职能处室制订支出计划,按计划组织实施,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 3、车辆经费:
车辆经费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单车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应与厂方签订合同,在报销时须附带合同,车辆大修理按预算计划执行。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定标制度。
4、职教费:
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函授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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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局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报销学费。书费及各类杂费自理。同级学历只能报销一次。 三、审批权限和程序:
1、行政经费。一次发生费用不足500元的,经处室(单位)负责人同意,由经手人和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审批;超过500元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先向基建房产设备处办理财产登记手续,经资产管理员签字或盖章后报批。 2、专项经费。大额费用开支事先请示汇报。单项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或维修结束后,由承办处室、单位按实报销;超出预算金额的,应附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长和财务处审核后,由局长审批。
3、确定每周二、五为局长财务审批日,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审批。
四、用款及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差旅费或领用备用金的,须报经局长审批,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及时结清借款。
2、到外地采购等需随带汇票的,用款部门应向财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汇款用途、金额、收款单位名称、帐号,由财会部门审核后给予办理。
3、办理报销手续,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处室(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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