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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更新制度的管理规定
为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和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医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院性制度和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责任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运行需要起草征求意见稿,在部门内部充分论证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根据职能部门意见修订形成送审稿;
(二)分管院领导对送审稿进行审核把关,或报院办公会审议;责任部门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修改完成后,报送相关委员会审议,讨论后决议,根据决议结果决定是否生效及生效日期。
二、职能部门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在遵循医院制度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制度和工作规程,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名后在部门内部实施。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制度和工作规程的定期复审和落实。
三、制度和文件制定或修改的原则:
(一)符合医院宗旨、目标;
(二)符合医院文件格式;
(三)至少每三年或根据需要复审和修改;凡注明"试行"或"暂行"的,应在试用一年后及时修订形成正式制度或文件。
(四)存放在各相关部门制度和工作规程手册内,以便于相关员工查看;(
五)过期、修改或删除的制度和工作规程必须按规定归挡,并保存l5年。四、各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之间应加强交流,确保医院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制度和文件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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